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统筹地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四)考核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会同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决算。
(三)及时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部分足额拨付相关部门。
(四)复核本级社会保险局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调剂申请计划并及时拨付。
(五)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缴、清欠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及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二)对县(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及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专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
(三)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负责与财政、地税部门协调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四)审核确认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并检查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各险种待遇支付。
(六)确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考核管理。
(七)制定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