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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第十条 巡查组不得干预医院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不承办具体案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大型医院巡查咨询委员会根据巡查内容框架,负责制定巡查工作手册,保证巡查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当地的大型医院巡查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卫生厅巡查工作手册实行千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巡查员实行实名计分评判。巡查组组内不得统分,各专业组之间不得交流评分情况,不得向医院透露评分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巡查结束时,应在巡查组长、医院纪委书记的监督下现场封存巡查评分表,骑缝加盖医院公章后由巡查组长报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卫生厅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巡查报告后一周内,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会同医院巡查咨询委员会专家汇总统计巡查得分,经核准无误后,与巡查工作报告一同提交巡查领导小组。

  巡查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巡查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巡查。

  第十六条 巡查专家组应在现场巡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巡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医院在巡查内容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总结医院管理和服务方面先进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概括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机制,并就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巡查报告应由巡查专业组组长及专家签字。

  第十七条 未经巡查领导小组授权,任何人不得透露巡查得分。

  第十八条 巡查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五年。

  第十九条 巡查结果应及时向被巡查医院反馈。结果反馈包括初步反馈和正式反馈,在巡查结束时由巡查组作出初步反馈,巡查报告经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作出正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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