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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第四条 将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要与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复核评价与巡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相结合,保证医院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大型医院巡查领导小组组建巡查员专家库。

  巡查员库由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法学、医院行政管理、医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医院临床业务管理、后勤设备及采购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来源为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关行业学(协)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所属高等(医学)院校和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巡查组。巡查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医疗卫生工作规律,对医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与合作精神,并能保证全程参加巡查。

  4.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一般应具有正科级(含)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 巡查专家组组成情况在医院正式巡查前不得向被巡查医院透露。

  第七条 巡查员要严格遵守巡查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遵守考勤制度,巡查期间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接收被巡查单位赠送的财物,巡查员食、宿、行费用由组织巡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巡查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要求,在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中收集的文字、图片、声像等全部资料交委派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私自留存、传阅,任何人不得在非工作场合私下谈论涉及巡查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宜,不得将巡查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用于自己的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巡查员与被巡查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巡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巡查员的回避由派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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