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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陇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和谐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9]2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09]120号)等文件要求, 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做一次清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的规定,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核后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最后上报省政府批准。武都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县城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县(区),停止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三、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实现“一县(区)一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切实落实有关保护措施,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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