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长财建[2010]4号)
市各有关单位、县(市)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3号《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及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与地方法规要求,结合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依法制定本办法。现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3号《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与地方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按报建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全额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并使用了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产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报建缴墙改基金的项目,其返退审批手续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凡在县(市)本级报建缴费的项目,其返退审批手续由各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