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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十)邮政部门(1项)。

  街路更名变动门牌登记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向邮户收取街路名变动门牌登记服务费的批复》(冀价经费字〔1996〕194号)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取消该项收费。

  二、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1项)

  (一)交通运输部门(5项)。

  1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0〕第2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货物运输信息服务已完全市场化运作。

  2公路货运站收费。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河北省公路汽车货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冀交运字〔1991〕第15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公路货运站服务已完全市场化运作。

  3驾驶员培训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1997〕223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竞争充分,收费可以由市场调节。

  4汽车租赁收费。

  5汽车修理服务收费。

  以上4至5项为授权各设区市定价的收费项目,服务行为已完全市场化运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项)。

  1人才交流、市场招聘、引进人才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9〕42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已具备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

  2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市场招聘、职业素质测评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0〕6号,冀财综〔2002〕13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等收费已具备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

  (三)发展改革部门(1项)。

  融资租赁收费。省物价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39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融资租赁服务已完全市场化运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项)。

  工业盐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业盐价格的通知》(冀价工字〔2001〕51号)批准的收费项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五)国资委(1项)。

  资产评估收费。省物价局、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3〕108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资产评估收费已具备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

  (六)工商部门(1项)。

  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5号)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服务已完全市场化运作。

  三、规范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22项)

  (一)规范收费对象及范围的项目(2项)。

  1公安部门(1项)。

  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管理收费。此项收费作如下规范:(1)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收费,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2)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3)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4)在没有车辆停放标识的场所停放车辆,不许收费;(5)各类商业场所门前的停车场,原则上不能收费。

  2国资委(1项)。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154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实际执行中存在向成交双方重复收取双倍手续费的情况,规范为由成交双方各交纳手续费的50%或由成交双方协商各自交纳手续费的比例。

  (二)调整子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5项)。

  1司法行政部门(1项)。

  公证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7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共12项74个收费子项目和标准,按当前资产规模计算,收费标准偏高。调整部分收费子项目,降低部分子项目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

  2交通运输部门(1项)。

  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省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第21号)批准的收费项目,按不同车型分5个标准。为减轻从业者经济负担,降低部分子项目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5%。

  3税务部门(1项)。

  税务代理收费。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20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共12项19个收费标准。属于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垄断性收费,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平均降标25%。

  4工商部门(1项)。

  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商标代理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1996〕25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共24个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调整部分子项目,降低部分子项目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5%。

  5海关(1项)。

  海关舱单预录入打印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石家庄海关管区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6〕39号)批准的收费项目,舱单预录入收费每票15元;各种付汇联打印工本费每票10元;代理报关委托书工本费每份05元。为减轻企业负担,合并收费子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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