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法院(1项)。
专递资费。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项)。
行业管理费。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黄金管理办公室、煤炭管理办公室、冶金建材管理工作办公室等工商企业管理部门向本行业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十八)民政部门(1项)。
地名门牌费。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向本行政区域内沿街单位、小区住户发放门牌及门牌号码使用证收取的费用。
(十九)商务部门(1项)。
定点屠宰管理费。衡水市深州市商务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向使用屠宰场地用户收取的费用。
(二十)地税部门(1项)。
旅游事业促销费。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开展旅游整体宣传促销活动,责成地税局向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征收的宣传促销经费。
(二十一)法制部门(1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费。邢台市南宫市法制办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知识集中培训考试时收取的费用。
(二十二)人防部门(1项)。
通信有偿服务费。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人防办向使用人防通信设备单位或个体户收取的服务费。
(二十三)总工会(1项)。
退管经费。唐山市及滦县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委员会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开展退管工作。
二、规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4项)
(一)执收主体资格需备案的项目(4项)。
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省体育局体育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时收取的保管服务费。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省环境保护厅在组织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向申报人收取的费用,用于会议资料、资格审查和聘请专家等开支。
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省农业厅水产局渔政处向在渔船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产品检验院电子产品检测、省农业厅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喷油泵试验台检测、省林业局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家具人造板质量监督检测、省粮食局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向被检测、检验对象的所有人或单位收取的费用。
以上4项收费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执收,其他部门或单位参照执收时,应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二)调整收费范围的项目(2项)。
1养犬管理服务费。廊坊和邯郸市公安局向犬类饲养人收取的犬类登记注册、检验检疫等费用。
2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直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证和IC卡时收取的费用。
以上2项收费在全省统一规范,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文执行。
(三)调整子项目的项目(2项)。
1卫生监测费。省疾控中心按照规定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固体废物、学校卫生等进行卫生监测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
2卫生质量检验费。省疾控中心按照规定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时向产品所属企业或个人收取的费用。
以上2项收费由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对子项目进行调整,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后发文执行。
(四)按规定履行收费立项审批程序的项目(2项)。
1安置有偿转移费。省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向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单位收取的费用。
2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各级人防部门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对城市建设中拆除人防工程但又难以补建拆除单位收取的补偿费用,用于补建人防工程。
以上2项收费由执收部门按规定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明确收费使用票据、资金管理方式,纳入财政年度综合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履行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4项)。
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中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时收取的保管服务费。
2海洋废弃物检测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单位的废弃物特性和成分进行检测时收取的费用。
3人防工程使用费。省人防办向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收取的费用。
4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向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及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疫措施或实施检验检疫时收取的费用。
以上1至3项收费由执收部门按规定报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发文执行。第4项收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研究审核,降低部分动物种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收费标准。
(六)规范资金管理方式的项目(8项)。
1医疗事故鉴定费。省医学会向因医疗事故的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的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会务、调查取证、专家劳务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