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办理。
(八十六)原由吴忠市负责办理的中级以下非公职称评审、初级职称任职资格审批、继续教育课学时学分审核,下放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八十七)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核归口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办理的参公管理、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资变动、高级职称评定、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高级以上考试资格审核,由试点县归口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八十八)吴忠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
(八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九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补换证业务由试点县办理。
(九十一)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和证书发放,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发放。
(九十二)评定革命烈士,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民政厅办理。
(九十三)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九十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
(九十五)宗教活动场所翻建、迁建和民族成分变更事项由试点县民族宗教部门自行审批。
(九十六)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规模以上餐饮、食品加工企业的清真食品标识认证下放由试点县审批。
十、关于工商、质监方面的管理权限
(九十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由试点县工商局登记、监管。
(九十八)对按规定需向吴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十九)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自治区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自治区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一○○)小型锅炉作业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初审、资格年审,查处辖区内行政案件,由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