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四)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六)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县。
(四十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吴忠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运输部门享有与吴忠市交通运输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八)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四十九)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直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污染治理项目。
(五十一)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原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二)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审核、审批或按规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试点县负责验收。
(五十三)污染减排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直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
六、关于科技、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限
(五十四)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六)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