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
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
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三十四)对自治区商务厅审批、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
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
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三十五)现行需经吴忠市外办审核、报自治区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限
(三十六)需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初审,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三十七)自治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
(三十八)一级(含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含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升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乙、丙级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自行审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十九)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发证。物业服务企业暂定级及三级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发证。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备案)。
(四十)现行由吴忠市批准办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均由试点县批准办理。
(四十一)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吴忠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四十二)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