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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文本;

  (五)已统一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制定机关、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规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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