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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五)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

  (六)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第二十九条 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第三十条 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

  1.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不适宜发布的;

  3.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其他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三十一条 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二条 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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