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由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复查工作由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3.生育保险。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2)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其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按如下标准发放:
①产道分娩2000元;
②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
③终止妊娠400元;
④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
(3)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本方案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第①②③项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发放标准第①②项的需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剖宫产证明;符合发放标准第③项的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证明、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符合发放标准第④项的,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男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办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办理待遇申报手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5)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期间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职工。对欠缴补缴的,不补发已发生的待遇。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职工又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待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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