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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6)其它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免费的职业培训;各项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待遇资格验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

  (8)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转入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发放。

  2.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亡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发放,市对各市、区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基金不予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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