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并颁发标志牌,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部门责任。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区县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经费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通过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到位。二是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是监管责任主体。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三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直接责任人,市场主办方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市普遍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监测站,加快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健全完善的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三级监测网络体系。种植业产品要建立健全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农产品检测站,并逐步向重点乡镇、产地、经销企业延伸。畜禽产品建立健全市、县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围绕定点屠宰场(厂)建立检测站,首先建立近郊两个定点屠宰场检测站,以后逐步向县区定点屠宰场延伸。建立兰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并以张苏滩批发市场、绿色市场为主,加快检测站建设步伐,实现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面覆盖,努力提高监测检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