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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凡国外进口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二)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三)实行市场自检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检验室或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要对农产品实行监测,对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将检验结果即时公布,使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监督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我市外销无公害蔬菜包装统一使用“兰州高原夏菜”的品牌标识。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对所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八)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编码,以便追溯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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