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测项目和检测站管理
(一)检测项目
1.例行检测
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奶蛋产品、水产品,按照农业部对农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的要求进行。
2.日常检测
蔬菜水果类重点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食用菌类重点检测荧光增白剂;
畜禽产品重点检测瘦肉精、磺胺及激素类含量;
奶蛋重点检测三聚氰胺;
水产类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
(二)检测站管理
1.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均由市场主办方设立检测站,设立专用的检测室和办公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制定各项监测制度,每日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大型批发市场由市、县区农业部门派驻4-6名检测人员;蔬菜产销企业、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由市场管理方配备1-2名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各检测站的检测人员及协检员统一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市、县区农业部门管理指导。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测站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点要做到即时检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五、主要制度
(一)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甘政办函〔2009〕54号)的要求,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2.对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