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禁入限制和其他处理: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或者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四)其他处理是指降职、责令辞职、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以及降职等其他处理。
(二)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降职、责令辞职、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降职、责令辞职等其他处理。
(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降职、责令辞职等其他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