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直接处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市国资委应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第十条 调查组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有权查阅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及会议记录。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无条件配合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第十一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定文书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做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对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企业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处室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查。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