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09]13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09年第八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二)不重复问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与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