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各企业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逐一清理,建立项目台帐。围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重点环节认真排查,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单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领导小组。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2月-2011年3月)。各企业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中央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
(四)巩固阶段(2011年4月-2011年10月)。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2011年10月底前,各企业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配强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力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注意统筹兼顾。各企业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工作基础较好、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抓紧整改,相关规章制度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案件查处。把查办案件查处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案件。设立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积极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