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完善法规制度和保证制度落实为重点,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目标任务: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做好废止和修订完善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做到明确具体,简便易行,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使各项制度管得住、行得通、做得到。
治理措施:
1、把制度建设与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结合起来,深化审批制度、投融资体制、招投标制度等改革,把专项治理的要求寓于重大改革措施之中。
2、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四)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易发多发势头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国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解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治理措施: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拓宽案源渠道,健全举报投诉机制。注意在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和排查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重点查处党员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拨付等具体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的案件。
3、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虚假招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商业贿赂案件。
4、严厉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惩处受贿、行贿行为。
5、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0月)。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0月18前报市国资委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