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高牧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和实行畜牧业燃油补贴。一是自治区新增安排5650万元,盟市配套5650万元,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将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将牧机专业合作社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二是自治区新增资金7500万元,盟市配套7500万元,对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以上5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自治区农牧业厅配合。
3.继续实施社会保障工程。
(1)继续落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随物价变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努力增加各级政府投入。拟争取中央资金1.53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4.91亿元,盟市、旗县按相应比例安排资金,使全区城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上年增长12.4%,年内覆盖低保对象85万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2)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低保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机制。拟争取中央资金1.39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2.95亿元,盟市、旗县按相应比例安排资金,使全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补助水平比上年增长13.2%,年内覆盖低保对象116万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3)启动农村牧区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拟争取中央投资1.4亿元,自治区新增配套资金9000万元,认真做好10个国家级试点旗县和3个自治区级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力争使参保人数达到160万人以上。同时,加大对盟市级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4.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安居工程。
(1)实施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1.5亿元,自治区配套1亿元,总投资6亿元,计划改造1万户。(此项工作由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配合)
(2)增加驻呼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自治区安排7000万元,新增150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驻呼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此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3)抓好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0.54亿元,自治区配套0.6亿元,总投资1.32亿元,重点改造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危房6000户。(此项工作由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建设厅配合)
(4)推进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1亿元,自治区配套4000万元,总投资2亿元,按照自治区游牧民定居规划,解决4000户游牧民定居问题。(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农牧业厅、财政厅配合)
(5)全面启动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央补助投资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0.2亿元,加快已开工的乌海市、包头市计划新建2.3万户住宅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推进满洲里市和霍林郭勒市8448户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6)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1.94亿元,自治区配套1.5亿元,盟市、旗县按比例安排资金,计划改造农村牧区危房3.74万户。(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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