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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针对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为主要手段,结合井下工程外包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逐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2.严格企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条件,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未达标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延期换证,淘汰关闭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小矿山企业。
  3.加大事故惩处力度,促进安全隐患整改。认真落实《自治区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非煤矿山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至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各级安监、煤监、煤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企业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探矿企业暂扣其探矿许可证。
  4.抓重点、树典型,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上新水平。继续深入推行“43123”联系点制度,抓好自治区直接联系的4个盟市、30个旗县、10户大中型露天矿、20户重点尾矿库、30户重点井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标准化典型,大力宣传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0户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推动这20户企业开展创建二级企业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完成达标考评。
  5.加强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在条件好的大型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组建辅助性矿山救护队伍。制定相关规定,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训练及应急救援行动等,规范各类矿山救护队收费标准和救护协议内容。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专业素质。年内自治区举办两期救护队培(复)训班。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非煤矿山救援能力。年内组织一次跨区域非煤矿山应急演练,检验各级救护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实战水平。
  (四)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
  在认真总结包头、鄂尔多斯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一是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为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各盟市、旗县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能,明确责任,配置必要的监管执法装备。在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任务、目标的落实。二是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危害严重的高毒物品和三、四级粉尘的治理,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自治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督查专家组,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建立监管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职业危害项目预评价、效果评价和申报回执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管理部门权限,为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创造条件。制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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