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基础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区队及班组考核标准,制定并实行安全结构工资,严格跟踪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位作业人员,禁止违章违规行为,严防现场管理缺位。
3.全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级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地确定的煤矿安全质量达标计划,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进行现场督查。严格按标准施工作业、按标准检查验收、按标准监督管理。
4.完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健全和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未建立完善抽采系统或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高瓦斯矿井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定期调校传感器等设备,技术力量薄弱或煤矿集中的地区,要推广由专业队伍承包管理的做法。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落实煤层气勘查、抽采、利用项目,推动新上项目早日开工、尽快投产,已投产的项目尽快达到设计能力。
5.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要求,严禁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新招收的矿工必须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煤矿要变招工为招生。所有从业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工稳定上岗率。煤矿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
6.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各煤矿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健全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把损失降至最低。国有重点煤矿要建立矿山救护队,大中型地方煤矿要建立专业或辅助救护队。
7.切实加强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要针对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采掘机械化水平低以及管理层次过多等问题,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优化生产系统,落实一井一面工作要求,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和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要严肃事故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