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0〕8号 2010年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现就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基础安全,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基本目标
(一)煤矿。力争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6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400处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国家级标准矿井50处以上;3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完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体系建设,努力完成抽采量3410万立方米和利用量1500万立方米。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制定出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化工项目安全试车规范》,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淘汰一批工艺落后和安全生产水平低、规模小、管理差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非煤矿山。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地下开采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力争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集团公司、分公司、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按“零死亡”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将安全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煤炭管理部门和驻矿安监员的作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