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前,要认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做到地类和面积清楚、权属无纠纷;农村土地整治后要及时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面积准确、产权明晰。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一)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加强项目管理。
(二)做好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和对接。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发布挂钩指标信息,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要建立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记载挂钩指标总量、挂钩使用及调剂情况,加强挂钩指标管理。同时,要对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挂钩指标的,在办理挂钩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时,应附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
(三)认真实施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复垦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