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有效促进新村建设。涉及的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
要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对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有偿使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发挥村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
(一)切实加强宣传。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让村民真正认识到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惠和集中建设的好处,引导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同时应指导村民科学选址建房,合理布局、集约用地。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依法实施补偿安置。要对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支持村民拆旧建新,改善居住环境。
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各地要综合考虑农村村民拆旧房屋的面积、质量和净退出的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农户具体的补偿标准。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农户,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妥善安置。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