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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发挥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村民住宅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注重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已有规划但已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组织编制或调整修编,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适应农村土地整治和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需要。

  三、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措施。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每个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分别下达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可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三)有效推动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挂钩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市、县(区)城市等别确定(详见附件),最高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20万元,最低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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