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好农贸市场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取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卡(签)、标价牌、标价表、收费公示表等多种标价公示方式。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必须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本市场主副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或明显高于周边农贸市场时,可根据市场实际和价格行情,依据合同约定对场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价格咨询、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提供工作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利用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内的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广告牌等,做好市场价格行情的公布工作,以及进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场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价格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及时加以纠正,并做好价格诚信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积极参加政府指导下的行业价格管理组织,结合市场实际,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行业活动,倡导价格诚信,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场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防止场内经营者通过短斤少两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在安排经营户入场经营时,同类商品经营户不得少于二个。同时,每个农贸市场必须预留一定区域用于自产自销,以及引进本地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直供和批发市场直接进场交易,鼓励市场充分竞争,方便群众购买优质价廉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