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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我市廉租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我市廉租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通知
(市政发〔2009〕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3676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和《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收我市廉租住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气热资金33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建设面积确认函,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由市城乡建委依据确认函会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各开发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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