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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并将通过设立工业设计奖项、搭建工业设计交流展示平台等方式,对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奖励,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获认定的设计师按照《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优先推荐入户,并享受其他各项政策实惠。
  第十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信局予以除名,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4月1日。

  附件: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略)

  3.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略)

  4.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略)

  5.单位人员花名册(略)

  6.用户名单汇总表(略)

  7.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略)

  8.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9.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略)

  10.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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