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并将通过设立工业设计奖项、搭建工业设计交流展示平台等方式,对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奖励,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获认定的设计师按照《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优先推荐入户,并享受其他各项政策实惠。
第十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信局予以除名,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4月1日。
附件: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略)
3.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略)
4.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略)
5.单位人员花名册(略)
6.用户名单汇总表(略)
7.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略)
8.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9.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略)
10.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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