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10〕21号)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投资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示范性和带动性,我局按照《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制订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附表1-10(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工业设计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带动性,加快推动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建设步伐,依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对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及视觉感受,赋予其材料、结构、形态、色彩、表面加工、装饰、包装等新内容,使其具有新的品质、规格和价值的活动。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是指积极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管理规范的园区和服务平台。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企业或者提供优质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内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