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晋保监办〔2010〕1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高管人员科学发展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原则
培训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山西保险业改革发展特点和监管政策形势,遵循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二)法律法规:新《
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山西保监局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自律公约及相关重要文件,保险经营管理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三)专业知识:保险机构战略管理、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四)职业规范: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对象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山西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培训形式
(一)组织实施:各保险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高管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记录管理(附表1)、资料归档、教材编写和师资库的建立等工作。培训可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4天。山西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集中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