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整治的内容

  (一)科学规划采石、碎石、石灰生产区,依法关闭或取缔无工商、税务、土地、矿山开采、环保等手续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进入规划区。

  (二)关闭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内涉及辉县市常村镇井沟碎石区和唐庄镇后沟碎石区、唐庄镇谷驼碎石区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并将森林公园拓展区设为矿山禁采区。

  (三)关闭107国道西侧卫辉市安都乡秦窑碎石区及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

  (四)规划区内的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矿产开采及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区内现有企业环保设施不健全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实施关闭。

  (五)对现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进行整合,组成具有一定规模、技术设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齐备、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的企业,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六)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余土,对新乡市太行山区内的原开采区域进行培土植树,逐步恢复自然生态功能。

  (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石企业采矿前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预先交纳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六、整治时限与标准

  (一)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政府要进一步排查本辖区内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情况,2009年11月底前,制定出本辖区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且要明确关闭企业名单、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

  (二)凤凰山规划区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无环保、土地所有手续的,2009年12月31日前必须彻底关闭到位。有矿山开采、环保和土地使用手续的,在企业递交承诺书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到位。

  (三)2010年5月31日前,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关闭或搬迁。

  (四)规划区内矿产开采和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补齐手续。限期治理的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当地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生产。如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将依法实施关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