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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非乙醇汽油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的行为;

  (六)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9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各县(市、区)商务、公安、工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国税、地税、规划、土地、乙醇办等部门,对当地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自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能及时整改的,督促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至12月15日前整改到位。

  (二)整改阶段:2009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整改措施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整改结果情况,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严重且又整改不到位的加油站(点)将向省商务厅申请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四)总结阶段:2009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检查验收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并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

  五、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牵头联系。重点检查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市乙醇汽油推广办公室:重点检查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情况,并对销售非乙醇汽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公安部门:重点检查流动油罐车售油情况,组织对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流动油罐车进行取缔。

  (四)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照经营,销售劣质油品,非乙醇汽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五)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改(扩)建、改变内外布局、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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