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非乙醇汽油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的行为;
(六)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9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各县(市、区)商务、公安、工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国税、地税、规划、土地、乙醇办等部门,对当地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自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能及时整改的,督促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至12月15日前整改到位。
(二)整改阶段:2009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整改措施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整改结果情况,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严重且又整改不到位的加油站(点)将向省商务厅申请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四)总结阶段:2009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检查验收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并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
五、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牵头联系。重点检查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市乙醇汽油推广办公室:重点检查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情况,并对销售非乙醇汽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公安部门:重点检查流动油罐车售油情况,组织对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流动油罐车进行取缔。
(四)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照经营,销售劣质油品,非乙醇汽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五)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改(扩)建、改变内外布局、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