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四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大宣传”专项整治的通告
(韶府[2010]6号)
为深刻吸取浈江区“1·23”精艺招牌制作工艺部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改善“四小”场所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四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大宣传”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0年2月8日至28日。
二、整治内容
全市范围内的“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小旅店)。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或修理性质的家庭作坊;
(三)小娱乐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四)小旅店: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30张床位以下)的旅店、招待所等。
三、整治重点
(一)落实“六不准”:不准在“四小”场所内的阁楼中住人;确实需要留宿值班的,在非阁楼或夹层内住人不准超过1人;除生产经营需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外,不准在“四小”场所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锁闭、封堵、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准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小作坊。
(二)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要求配置型式匹配、数量合适的灭火器。
(三)必须设置空气自动保护开关。
(四)单层建筑内的小档口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它建筑内的小档口必须留有紧急逃生出口。
(五)在进行生产加工或储存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旅店内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厨房必须与其它房间使用实体砖墙砌至屋顶进行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