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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三、部门职责
  根据《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规定,参与重庆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和更新的部门为市级、区县级的统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工商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基本单位名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所掌握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各级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统计部门: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经常性的统计调查资料,负责接收其它部门报送的名录资料,通过加工、整理、汇总,形成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的基本单位名录,并供各部门查询使用。市统计局负责向各区县统计部门分解反馈市级编制、民政部门、以及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的单位名录变动资料;负责向各区县统计部门反馈在市、区县两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审批登记的基本单位名录变动资料。
  2、机构编制部门:市编办负责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向市统计局分别报送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各区县编办负责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向同级统计部门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3、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向市统计局分别报送其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向同级统计部门分别报送其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批登记的社团及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动资料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报市统计局。
  4、国税部门:市国税局负责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向市统计局分别报送全市国税部门登记的分区县的(包含各直属分局和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国税局登记的)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区县国税局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的维护工作。
  5、地税部门:市地税局负责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向市统计局分别报送全市地税部门登记的分区县(含重点税源管理局)登记的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区县地税局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的维护工作。
  6、工商部门:市工商局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分区县的(含在市局和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资料;各区县工商(分)局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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