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0〕17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推进我市水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及各方面的意见,经十二届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10]11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机关事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6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2.90元不变;
(五)特种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4.50元不变。
同时,对潮阳及对中心城区尚未直抄部分“城中村”和涉农社区的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一)对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抄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水价,水价级差为1:1.5:2。第一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部分,基本水价按每立方米1.60元计; 第二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即每立方米2.40元;第三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即每立方米3.20元。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各级用水量基数相应按二个月计。
每月水费=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一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
(二)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按4人及4人以下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每户每月相应增加8立方米。
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用水户应向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办理时,居民户凭户口簿办理;出租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凭证、身份证及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办理;其他用户按有关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