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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2加强县域内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实施改水、改厕、改气、道路建设等项目时,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其中。各地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布局学校校点,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要统筹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国家和省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县域内统筹各项工程建设的力度,优先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不配套、村级小学办学条件简陋和学校围墙、厕所、食堂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本区域内宣传、文化、体育、扶贫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发挥经费和项目的最大综合效益。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相关办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管理,做到预算编制到学校、到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及其执行情况的定期公告制度。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督导检查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建立对义务教育进行发展性评估、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各地的督导检查,定期公布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展情况。

  2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评估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监测评价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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