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普九”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根据《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推进湖北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着眼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科学决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和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部门、专家、学校、社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改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各市、州、县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职责,统筹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镇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统筹教育建设项目和社会建设项目,形成工作合力。
(三)以县为主,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承担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调整布局、建设学校、投入经费等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扶持薄弱,从师资建设、生源均衡等方面重点突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步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