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2009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09〕62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深入推进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精神,我省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报送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同意福州市贸发局等13个单位(具体见附件)作为我省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要求及工作方案,落实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我委将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指导督促,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政策支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
2009年第一批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