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09〕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