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9〕72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97号)要求,我委将于10月16日至11月20日开展2009年度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指标及各地推荐指标和原则
按照商务部下达的总量调控原则,2009年我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户数总量为27户以内。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管理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7〕266号),综合考虑各设区市经济总量、典当行发展和分布状况,今年各地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分配如下:福州市7户、泉州市7户,南平市4户、三明市4户、漳州市4户、龙岩市3户、宁德市3户、莆田市3户。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予推荐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占各地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
各设区市推荐原则:
(一)应按分配的推荐指标内组织推荐,超过推荐指标的不予受理。
(二)应在年度规划总量内组织推荐。按照《2009年福建省典当行规划总量表》(见附件1)中分配的指标组织推荐。考虑到设区市市辖区人口总量大,经济发展较快,需求量大等因素,各设区市在原规划的基础上今年另增加1户推荐指标,用于设区市市辖区,其他县(市)仍按原规划执行。
(三)优先推荐在典当业空白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申请设立的典当行;注册资本规模大,股权结构相对合理的典当行;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入股的典当行。
(四)推荐工作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进行,自觉接受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需由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二)设立典当行应由法人股相对控股(即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应对企业申报的地点进行实地查看,应符合经营条件。原则上经营地点一年内不予变更。
(四)申报材料(见附件2、3)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要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企业应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并报送我委审核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