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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清流县长灌煤矿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清流县长灌煤矿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722号)


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长灌煤矿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报告》(明煤管〔2009〕1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的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该矿联合改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其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请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待证照齐全后,方可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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