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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办法
(津食药监安〔2009〕363号)

  第一条 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促进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要求,并结合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内,具有所需专业技术知识和充分实践经验,经过培训,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条 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还应具备相应类别药品的专业知识背景及5年以上从业经验;

  (三)熟悉企业自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具有3年以上企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过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六)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企业全职员工。

  第四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建立及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并行使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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