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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一胎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下放再生育审批权力,《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再生育申请,下放到夫妻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文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员对人口安全、人口老龄化、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和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建立新型生育文化。

  (五)科学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督促做好县、乡服务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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