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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0〕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2010年市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政府立法工作。2010年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以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出发点,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和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对台交流、推进体制创新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加强制度建设,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

  (二)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立法计划中法规正式项目和规章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加强领导,成立起草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的立法经费等物质保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备选项目,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相应立法工作的开展,条件成熟的,按程序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同意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三)注重科学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时要从大局出发,着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地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先进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努力使政府立法做到事理、情理、法理的有机统一。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的相关草案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反馈意见,起草单位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合理地采纳;对草案中有分歧的地方,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抓好立法课题工作,为立法提供全面、详实的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市法制局要根据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指导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督促实施。各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按照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课题调研,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的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对法规或者规章修订项目,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课题研究相结合。相关立法课题的研究成果要作为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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