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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


  五、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六、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0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特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10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特调)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计划

(万元)

5774

836

1596

244

477

618

710

630

370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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