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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患该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公民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水旱、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级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对工作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抢救受灾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发展。

  第三十四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指导、劝告、建议、制定鼓励政策、提供技术帮助、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或者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有序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公民受指派作为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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